湘建建〔2008〕3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产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 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我厅组织对《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湘建建〔2003〕5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 修订后的《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