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引导建筑业企业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行业新风,遏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怀化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怀化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必须遵守本公约。倡导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的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本公约,并受本公约约束。

第二章行业自律准则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诚信经营,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严格按照本企业的资质许可范围参与投标和承揽工程,不出借、转让企业的资质证照,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条  坚持正当竞争。不与他人围标、串通投标,不以欺骗、行贿、提供回扣、合同外让利、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在投标报价或施工承包合同中严格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计取不可竞争费用(规费),不损害、侵犯行业和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足额配备管理和技术力量,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确保企业的相关人员持有效证照上岗,确保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在其执业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

第七条  确保工程质量。严格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偷工减料,不以次充好,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向社会提供合格的建筑产品。

第八条  确保安全生产。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条件,有限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  重视环境保护,倡导绿色施工。有效防止渣土遗洒、灯光噪音扰民、扬尘、废污水直接排放。做好节能、节材、节水,努力创建节约型工地,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品生含对自然与社会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  义利并举,诚实守信。坚持互惠互利,严格履行与建设方、分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借贷方等单位订立的经济合同,拒绝各种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依法纳税意识,自觉照章纳税。

第十一条  坚持以人为否 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学习、培训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职业保险等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积极履行管理责任和社会责任。严格员工的管理和教育,有效保证员工值觉做到:遵守自律准则,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损害国家、企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不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证照;不制作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诚信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行业整体形象。不断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正确处理企业与员工的关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 行业自律监管

第十三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会员遵守行业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的,由协会牵头、相关人员和特聘专家组成的行业自律信用评价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对会员的行业自律行为作出仲裁,对会员的行业自律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作出评价结论,并根据会员遵守行业自律准则的情况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为协会行业自律监管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本公约的宣传、解释工作,负责会员行业自律行为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建立会员行业自律行为档案;受理对会员行业自律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涉及行业自律行为的申诉;组织对会员行业自律行为的调查、取证并形成报告;执行按有关程序和规定批准的奖励和惩戒决定。

第四章 行业自律奖惩

第十六条  对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准则,自律信用状况良好的会员,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分别实施以下奖励措施:

(一)通过协会会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其良好的信用信息;

(二)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向有关方面提供行业自律信用评价证明;

(三)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人提出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给予加分等奖励建议;向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和单位提出在企业年检、资质升级、银行贷款、税费缴纳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的建议。

第十七条  对违反行业自律准则,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会员,根据情节轻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分别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行业内部通报批评,通过协会会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其不良信用信息;

(二)取消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应评先评优评奖活动的资格;

(三)取消会员资格,并在协会会刊、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和相应职务的会员违反行业自律准则的,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其情节,向协会理事会提出罢免其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和相应职务的提议;

(四)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规定对其实施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暂停参加投标资格,以及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的建议;

(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和单位、招标人提出对其采取相关限制措施的建议;对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怀化市建筑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后生效。

第十九条  经公约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可以修改公约。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怀化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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