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通知

怀 化 市 建 设 局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投诉举报

处理工作的通知

怀建发〔2008〕81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怀化工业园区建设局,河西建设分局,市质安监督站:

为了进一步提高建设系统服务质量,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消除重大事故或事件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对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建设局及质(安)监督机构要妥善处理群众投诉举报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单位及人员,切实做好群众投诉举报受理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层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研究解决本地投诉举报中的突出问题。

二、投诉举报处理责任范围

(一)市建工处及市质安监站负责受理市本级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和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

(二)河西建设分局负责受理河西开发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和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

(三)市建设局乡镇建筑管理站负责受理市本级规划区内的乡镇,以及城乡结合部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受理投诉。

(四)各县(市、区)建设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和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

三、成立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处理领导小组,康士雄任组长,杨辰光、佘再球、宁建华、杨硕任副组长,刘建农、张帆、陈秋、丁仁清、杨中云、杨通晓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秋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投拆举报电话:0745-2724219

四、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的责任和程序

(一)对投诉举报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诉举报材料或投诉电话,投诉处理值班人员应当予以登记,做好记录。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相应职能部门提出;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投诉举报事项和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和扩大。

(二)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做到事事有回复,件件有着落。

有关部门收到投诉举报事项后,要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置;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的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

(三)负有受理投诉举报事项职责的建设行政部门或人员在受理投诉举报事项过程中,因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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