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安全管理的通知
湘建建〔2008〕296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
国务院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不超过投标总价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目前这一规定在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基本得以落实,但也出现了对投标保证金退还不及时,甚至挪作它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的安全管理,防止资金失控现象发生,现对投标保证金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全省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实行由责任招投标监管机构在银行开设专门的托管账户管理(即:×××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拨付该托管账户,并由该托管帐号的开户银行向招标人和责任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资金到位证明。招标结束后,托管账户开户银行凭招标人及责任招投标监管机构的证明,将投标保证金退回到该投标人的原拨付账户。禁止任何中介机构、招标人收取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拨付指定的银行托管账户,否则将予以严厉查处。
二、 提倡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减少资金流量。
有关责任招投标监管机构应与银行签订协议,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采取措施,既保证资金安全,又方便招投标工作顺利开展。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