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为主”的方针,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促使广大建筑施工企业通过争创优质工程,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意识,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怀化市优质工程是怀化市建筑工程质量荣誉奖,由市建筑业联合会颁发。怀化市优质工程由我市建设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建筑协会及有关管理机构择优推荐,评审工作由怀化市建筑业联合会在住建局指导监督下负责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市住建局。
  第三条  怀化市优质工程每年评选一次,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各县(市、区)各单位的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控制数额,在全市予以表彰。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

  第四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经立项、审批列入建设计划,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办理有关手续,且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齐全,已经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并投入使用的新建工业与民民用建筑(含构筑物)、二次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和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工程、管线、设备安装工程等均可参加评选。主要包括: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1、工业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2、公共建筑面积(含综合楼)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3、住宅建筑面积(单栋)3000平方米以上
  4、高度150米以上的构筑物。
  (二)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二次装饰工程(不含家具购置费用)
  (三)市政工程
  1、日供水8万吨以上的水厂;
  2、单跨40米以上的人行天桥;
  3、桥面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立交桥;
  4、用地面积25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四)建安工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并具有特殊意义的大中型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其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二)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局部改造的工程;
  (三)由于设计、施工原因存在工程质量缺陷的工程;
  (四)施工过程中发生过一起起四级(含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工程。
  (五)已参加过市优工程评选而未获奖的项目。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怀化市优质工程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项目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年初制定了创优工程计划,并在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中作为目标予以明确,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认真控制,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达到优良,并经市质监站认定为优良建设工程;
  (三)建设单位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工程被评为市级以上文明施工现场(施工现场达到优良);
  (五)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且有住户户入住,并能入户调查用户意见。
  第七条  评选怀化市优质工程项目,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由一个主要施工企业申报,即工程的总承包企业或主承建企业:
  一、申报省优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并要求:
  1、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2、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3、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
  二、申报省优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要求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且合同额应在500万元以上。
  三、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省优工程。对于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1亿元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也可由建设单位会同承包单位共同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怀化市优质工程申报程序:
  (一)怀化市优质工程由各建设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建筑协会负责推荐。市本级工程由市质监站负责推荐。
  (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建筑协会和市质监站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的怀化市优质工程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在《怀化市优质工程申报表》中签署推荐申报的具体评价意见,且加盖公章;
  (三)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监站在推荐二项以上工程申报怀化市优质工程时,应在推荐文件中注明被推荐工程的评选次序及具体意见。
  第九条   怀化市侁质工程的申报材料:
  (一)怀化市优质工程申报表一份;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四)《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五)经安全监督机构核定的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份。
  (六)经市质监站核准的优良工程等级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份;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八)简要工程概文字说明,反映工程全貌(正立面)的彩照2张以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怀化市优质工程申报材料需要在当年度规定时间内,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建筑协会或市质监站统一送交市建筑业联合会,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章工程复查

  第十一条  由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组织复查小组,复査小组由专业技术人员3-5人组成,对初审合格的被推荐工程进行现场复查。
  第十二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需要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査小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自觉回避。
  (四)查阅工程项目有关技术档案资料:
  1、立项审批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批复文件等;
  2、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管理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需要提供原件。
  (五)复查小组对工程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 复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査报告。
  (七)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状况做出“上好”“好”“一般”三类评价,并提出具体的“推荐”或“不推荐”意见。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三条 怀化市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由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进行。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由市建设局有关科室(站)负责人和市建筑业联合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需要公正、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工程复查情况报告进行审议,拟定获奖工程名单,并报市建设局审批。


  第七章  奖励

  第十六条  市建设局和建筑业联合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怀化市优质工程单位授予怀化市优质工程奖牌和获奖证书。并在《市建筑联合会信息平台上》通报表彰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


  第八章  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怀化市优质工程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十八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需要乗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复査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获得“怀化市优质工程”称号的工程在保修期间,如发生质量问题或隐患,将取消“怀化市优质工程”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条  本评审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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