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激励企业争先创优,进一步规范怀化市建筑业优质企业的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怀化市优质建筑业企业评选工作由怀化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实施,申报企业经市优质建筑业企业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建委备案,由市建筑业联合会颁发证书、奖牌并组织宣传。
第三条 怀化市建筑业优质企业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活动由怀化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实施,联合会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四条 怀化市优质建筑业企业的评选,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公平择优、注重诚信、扶优扶强、扶专扶特、 鼓励先进”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在怀化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市建筑业联合会会员单位的建筑业企业。非会员单位的企业,可先办理入会手续,再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参加怀化市建筑业优质企业评选须具备以下条件:
1、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积极进行体制改制、机制创新,在企业管理各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效。
2、企业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经营思想端正,重合同、守信用、讲信誉,在建筑行业中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
3、从事建筑施工3年以上,申报前一年度内建设单位(用户)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售后服务比较满意;未发生投诉案件或越级投诉事件;申报前一年度内工程质量全部合格;近三年内无死亡、无三级以上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及质量行为不良记录。
4、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处于同地区同行业前列,有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各项统计数据完整、准确,企业月统计报表及时。
5、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处于申报同地区同行业的前列,申报前一年度完成施工产值不低于企业相应资质规定的标准并依法纳税,企业当年利税处于同地区同行业前列,不拖欠职工工资。
第六条 在参评年度度中获得省、市优质工程或省、市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参评年度已申报了省市优质工程、省市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的在建项目施工企业。
第七条 积极参加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传达建设部门、协会等下发的文件,并按要求完成布置的任务。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八条 申报怀化建筑业优质企业,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企业按照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填写《怀化市建筑业优质企业申报表》,提交企业所在县(市)建筑业协会初审,并报经该县(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签署推荐意见,报怀化市建筑业联合会。市直企业申报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怀化市建筑业联合会。
第九条 申报怀化市建筑业优质企业的材料组成:
1、《怀化市建筑业优质企业申报表》;
2、评选年度省、市优质工程,示范工地、工程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条 怀化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成立怀化市建筑业优质企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成审核小组负责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候选人名单,提请评审委员会评议审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要按照该评选办法,对推荐的参评企业进行严格评选确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 评选结果报市住建局审定后,在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7天。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评选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市建筑业联合会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表彰、奖励、处罚
第十五条 获怀化市建筑业优质企业称号的企业,由怀化市建筑业联合会授予荣誉证书,颁发奖牌,进行通报表彰。
在《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建予以展示。
第十六条 在申报、推荐过程中发现有欺骗、隐瞒事实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评选资格,三年内不得推荐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