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为主”的方针,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湖南省优质工程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省优工程)是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荣誉奖,评选工作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由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三条 省优工程由我会会员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州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推荐单位在组织申报省优工程工作中应主动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省优工程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两年为一评选年度,原则每年评选数量不超过200项。当申报工程数量超过300项时,按超过工程数的50%增加评选数量。同一施工企业每年申报项目不超过5个,有省外工程参评的不超过6个。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我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和我省建设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建的建设工程,均可申报省优工程。
第六条 省优工程评选工程分类和规模为:
一、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公租房、公寓、宿舍、单体住宅、群体住宅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等工程
1、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2、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一次建成的,附属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小区或小区内的组团。
二、公共建筑工程。包括教育科研、商业服务、医疗福利、文化娱乐、旅游服务、体育、邮电、客运、办公、会展、广场及纪念性等工程。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古建筑重建或8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古建筑工程。
2、固定座位 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1000座以上的体育馆,800座以上的游泳馆,6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3、高度120米以上的构筑物。
4、不能按上述规则核定规模的,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工程。
三、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气、给水、排水、水处理、园林等工程。
1、桥面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互通立交桥,长度2000米以上的市政道路,跨度500米以上的城市公路桥。
2、日供水5万吨及以上一次建成的水厂,日供气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一次建成的煤气或液化石油气厂,日处理污水能力2.5万吨及以上一次建成的污水处理厂。
3、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4、不能按上述规则核定规模的,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市政工程。
四、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包括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石油、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码头、港口、机场道面、水坝、水闸、堤防等工程。
1、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
2、高度150米及以上的烟囱。
3、长度5000米以上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长度3000米以上的地铁和城市轻轨,跨度800米以上的铁路桥,跨度500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连续长度300米以上的隧道。
4、不能按上述规则核定规模的,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
以上的其他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得列入评选范围:
一、竣工后被隐蔽或有保密要求以致无法查看的。
二、在原工程地基基础上进行局部改造(含加层)的。
三、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四、已参加过省优工程评选而未获奖的。
五、省外工程未按时提交“湖南省优质工程省外申报工程基本信息表”的。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工程需要符合的条件有: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
二、工程项目已投入使用且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工程季度(阶段)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均合格。省外工程获相应省级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称号。
四、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还要求具备独立和完善的功能,其各项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省先进水平。
五、对已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
六、住宅工程入住率20%以上。
七、省外的申报工程,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须填写“湖南省优质工程省外申报工程基本信息表”,在工程基础施工阶段报湖南省建筑业协会。
第九条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一、申报省优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并要求:
1、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2、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3、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
二、申报省优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要求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且合同额应在500万元以上。
三、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省优工程。对于投资额8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1亿元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也可由建设单位会同承包单位共同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十条 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省优工程时,根据工程监管部门和工程地点不同,分别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受市州、县质监机构监管的工程,申报资料报相应市州建筑业协会,由市州建筑业协会负责推荐。
二、受省质安监总站直属站监管的工程,申报资料报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由省质安监总站负责推荐。
三、我省建设施工企业在省外施工的工程直接向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申报。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推荐的参评工程须在当地公开媒体公示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 申报省优工程需要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市州建筑业协会、有关单位的推荐函。
二、《湖南省优质工程申报表》。
三、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消防验收资料和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资料。
四、联合申报的提供联合承包合同,有参建单位的提供分包合同。
五、能反映工程全貌和主要部位质量情况的彩照。
第五章 评选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评选程序包括资料审查、现场复查、评审和公示。资料审查、现场复查和评审均由我会组织专家施行。
第十五条 专家根据有关文件对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完成后抽查部分项目的资料原件。
第十六条 符合性审查完成后即进行现场复查。复查专家从湖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中抽取,复查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质量情况和施工过程情况的介绍。
二、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小组听取使用单位意见时,受检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三、实地检查工程质量。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需要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四、复查专家现场查看有疑问而提出查验资料的,申报单位须按要求提供。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第十八条 复查结束,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上好”、“好”“一般”三类评价,并提出具体的“推荐”或“不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省优工程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评审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从湖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中抽取,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评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图片、质询、讨论、评议等方式,最终以投票方式评出入选工程。评选结果在“湖南建筑信息网”公示。
第六章 表 彰
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向获奖工程颁发奖牌和证书,向获奖工程项目经理颁发证书。
市州建筑业协会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二条 省优工程评选工作需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凡参与省优工程评选工作的人员,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需要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报送复印件的资料需要认真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和经办人的签名。
第二十五条 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方面接待复查组的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并不再入选湖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获得“湖南省优质工程”称号的工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将取消“湖南省优质工程”称号,并收回证书奖牌。
第二十九条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省优工程奖牌、文件和证书。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2013年8月26日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印发的湘建协[2013]10号文同时废止。